2016年11月1日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》,
增列第八條條文內容:「放寬讓家中有12歲以下兒童65歲以上老人的住戶,得設置防墜設施,避免老、幼不慎墜樓,但若上述的理由消失,住戶就得將之恢復原狀。」

 

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8條條文原先規定:「若欲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、外牆面、樓頂平台及部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,
有變更構造、顏色、設置廣告物、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,除應遵循相關規定,但若有12歲以下兒童之住戶者,得於外牆開口或陽台設置防墜設施。」

 

立法院於105年11月初通過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案」,在第八條中增列「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」條文,
故公寓大樓住戶家中若有12歲以下幼童或65歲以上老人,在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情況下,
得於在外牆開口或陽台設置防墜措施,但上述條件若消失就得回復原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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